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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14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2011/11/14 10:39:53][阅读1359次]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多出成果,提高我校教育科研水平和整体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只对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进行奖励。奖励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必须是我校教职工以长春工业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

二、奖励内容

本办法对三个等级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进行奖励:第一等级为国家级,包括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终身成就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二等级为省级,包括吉林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吉林省教育科研优秀项目;第三等级为校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三、奖励标准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5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省级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校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奖励300元。

四、奖励时间

国家级、省级奖励以评审结果公布时间为准;校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高等教育研究所下发的通知为准。

五、奖励程序

我校教职工获国家级、省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后,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回,复印件留存登记备案。校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由教师自愿申报,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专家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工业大学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奖励申报表

长春工业大学

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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